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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16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163號

原告
詠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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