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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2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28號

原告
合益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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