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4號聲 請 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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