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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4號聲 請 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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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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