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勞簡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勞簡字第27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衍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田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5日上午11時53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勞簡字第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5日上午11時53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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