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原名王文川.
- 被告
- 台灣樂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水電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水電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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