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聲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中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自由認定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99年度鳳簡字第142 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76936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固屬實在。惟本院上開執行事件所查封拍賣之坐落高雄縣大寮鄉○○○段3266-2號土地,早已於民國98年10月21日由訴外人沈哲群拍定,並於98 年12 月31日由本院執行處分配價款完畢,而告執行程序終結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執字第76936號執行事件全案卷宗查明無訛,且聲請人提起之該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於99年4 月9 日以其訴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之事實,亦有該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查結果,認為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上開執行事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