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6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97號
- 原告
- 穎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娥
- 訴訟代理人
- 陳新興
- 被告
-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煌順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六行中關於「…電信混土防護板…」之記載,應更正為「…電信混凝土防護板…」。同欄項第十二行中關於「…然被告僅於…」之記載應更正為「…然原告於…」。同欄項第十六行中關於「…致被告已製作…」之記載應更正為「…致原告已製作…」。
原告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惟原告聲請就判決第5 頁第3 行即事實及理由欄第6 項第3 行之「…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依職權為原告預供擔保,…」等語,顯係誤解其含義,該段文字係指本院依職權作出被告應預供擔保以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是並無首揭條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事,原告執行聲請更正,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