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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李怡蓉

  • 當事人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97號上 訴 人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0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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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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