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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原告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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