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