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王耀霆
- 當事人黃林金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81號原 告 黃林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被告林建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彭心如」。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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