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訴字第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訴字第3號

上訴人
蔡亨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林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7,191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訴字第3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