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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勞調字第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福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勞調字第3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 委員 蘇盛源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相對人代理人 丁○○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於雙方勞僱關係存續期間相關權益之請求及本案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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