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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晏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7號給付貨款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8日下午3 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 委員 蘇盛源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甲○○ 到相對人乙○○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前簽發交付予聲請人之本票共十二張(票號:254645至254650、254627、254602至254606,票面金額皆為貳萬元,發票日皆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相對人匯入上開第一點分期給付之四期金額後,聲請人寄還相對人上開所簽發之本票一張。至上開第一點分期給付之最後一期給付完畢時,聲請人應寄還相對人最後三張本票。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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