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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19 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大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代理人
林崑墻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19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 日上午10時57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 委員 劉水明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相對人代理人林崑墻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元整,給付方式:共分三十三期給付,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壹萬元(最後一期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可繼續居住使用門牌號碼為高雄縣仁武鄉○○路449-11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但如相對人於上開第一項應給付之金額一期不履行,相對人同意無條件自不履行之日起即刻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許琇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琇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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