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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4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40號

聲請人
江秀鉚即南欣企業行
相對人
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
代理人
余榮水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40號給付款項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下午 3時37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 委員 林有長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江秀鉚即南欣企業行到相對人代理人 余榮水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正,給付方式:相對人於調解期日當庭先行給付聲請人叁萬元,餘款壹拾伍萬元,共分十期給付,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於每月五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 請 人  江秀鉚相對人代理人  余榮水調解 委員  林有長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曾秀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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