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1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詠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