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0號原 告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喬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