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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0號原   告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喬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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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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