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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
    祐明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57號原   告 祐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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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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