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88號
- 原告
- 元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