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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94號

聲請人
百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亞浚渫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27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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