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勞簡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勞簡字第36號
- 原告
- 李忠泰
- 原告
- 黃銀只
- 原告
- 楊黃秀菊
- 原告
- 黃國原
- 被告
- 雄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分別於同年11月4 日及5 日將上開裁定送達各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原告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卷99年12月22日詢問簡答表參照),其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