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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原告
王永傑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告
鼎昇衛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生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7 月13日下午5 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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