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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48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480號

原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懿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懿盛企業有限公司或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中一被告為給付,於該被告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即免其給付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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