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8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85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憲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柒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