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1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蔡儷琪
- 上訴人
- 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全
- 上訴人
- 偉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民
- 上訴人
- 龍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芬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林銘貴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等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等對被上訴人,分別基於請求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提起上訴,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之裁判費。上訴人等皆聲明廢棄原判決,上訴人蔡儷琪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上訴人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739,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上訴人偉盟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611,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上訴人龍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1,015,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