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334號原 告 尚憶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訴訟代理人 陳家貴 張雅慧 被 告 李俊河 何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尚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憶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