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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33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334號

原告
尚憶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訴訟代理人
陳家貴
訴訟代理人
張雅慧
被告
李俊河

      何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尚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憶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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