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664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64號

原告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6 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6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