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李怡蓉
- 當事人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97號上 訴 人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0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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