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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楊智守

  • 當事人
    彭之蘭即宏基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6號原   告 彭之蘭即宏基企業行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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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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