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6號原 告 彭之蘭即宏基企業行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