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純脫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純脫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0 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