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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49號

原告
丙○○
被告
純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純脫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0 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楊富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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