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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王耀霆

  • 當事人
    黃林金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81號原   告 黃林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被告林建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彭心如」。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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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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