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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交簡字第19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交簡字第197號

被告
林子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子聖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子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林源森

書記官 陳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交簡字第19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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