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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石慶林新竑黃文進

原告
謝張娟媛
被告
李 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2年度豐簡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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