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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540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愛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另被告謝塗明部分因告訴人謝張娟媛撤回告訴,將移本院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李愛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惟其不知自我約束,無視謝塗明為有配偶之人,率爾與其相姦,破壞家庭秩序和諧,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亦造成告訴人謝張娟媛身心痛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事後始終未獲告訴人之諒解,亦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黃文進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54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