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謝張娟媛
- 被告
- 李 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2年度豐簡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7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2年度豐簡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