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雲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雲明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