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2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清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清贊前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間甫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仍不知警惕,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誠心悔過之意,量刑自不宜從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