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邦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邦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