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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92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雲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雲明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9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