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5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念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速偵字第7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念倩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章念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犯下本案竊盜犯行,衡其所竊得之物價值約新臺幣3,144元,事後已返還被害人笑笑笑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參照卷附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斟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家管,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