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4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慶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慶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率爾駕車上路,顯然漠視他人權益,併斟酌其經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0.54mg/L,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4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