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駿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續緝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駿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遂向有具 有」應更正為「遂向具有」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 │附表 │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1 │潤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1顆 │ ├────┼───────────────────┼────────┤ │2 │潤泰工程有限公司印文 │3枚 │ ├────┼───────────────────┼────────┤ │3 │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印章 │1顆 │ ├────┼───────────────────┼────────┤ │4 │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印文 │2枚 │ ├────┼───────────────────┼────────┤ │5 │劉俊賢印章 │1顆 │ ├────┼───────────────────┼────────┤ │6 │劉俊賢印文 │1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