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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4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安志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5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安志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前開前開犯罪事實」應更正為「前開犯罪事實」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4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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