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52號

違反水汙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實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
許鴻榆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許鴻榆」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許鴻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