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水汙染防治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實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 許鴻榆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許鴻榆」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許鴻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