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實易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
- 許鴻榆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許鴻榆」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許鴻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