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65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鐘天健
被移送人 陳武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0801100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天健、陳武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7日凌晨0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金旺旺小吃店)。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等事證,應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