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65號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鐘天健 被移送人 陳武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0801100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天健、陳武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7日凌晨0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金旺旺小吃店)。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等事證,應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江婉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