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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6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鐘天健

被移送人  陳武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0801100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天健、陳武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7日凌晨0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金旺旺小吃店)。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等事證,應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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