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PHOTHARAM WATRIN(中文名查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4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PHOTHARAM WATRIN(中文名查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PHOTHARAM WATRIN(中文名查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僅圖一己便利,全然漠視公眾往來權益,於飲酒後率爾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2毫克,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470號
被 告 PHOTHARAM WATRIN(中文名查林、泰國籍)
男 26歲(民國83【西元1994】年
1月19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OTHARAM WATRIN(中文名查林)自民國109年8月1日18時30
分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之工廠內,飲用紅酒後,仍隨即騎乘電動自行車,自飲
酒地出發,欲前往購物。嗣於同日20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
豐原區西勢路與豐栗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搖晃飄忽不定,
為執勤員警攔檢後,發現酒味濃厚,經警測試PHOTHARAM WA
TRIN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HOTHARAM WATRIN於警詢及本署偵
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
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
場照片 2張等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