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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4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4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威豪(原名黃韋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威豪(原名黃韋承)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毒咖啡包殘渣袋肆包,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5244號
    被      告  黃威豪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原名黃韋承)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威豪明知二甲基色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
    款所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108年 11
    月20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號「宏佳火
    雞肉飯」餐廳對面,向姓名年籍不詳微信ID為「GIVENCH666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500元之代價,購買含第二級毒品
    二甲基色胺之毒咖啡包5包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08年12月 6
    日21時許,接獲黃威豪之父黃鎮炘報案稱黃威豪割腕自殺,
    警方乃前往黃威豪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 2樓處
    理,經警到場檢視黃威豪手腕上有刀傷痕跡,警方為免黃威
    豪再持刀自殺,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在其上址住處床頭櫃
    內,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外觀為藍色粉紅小豬
    包裝之毒咖啡包殘渣袋 4包及其他含有第三、四級毒品之毒
    咖啡包殘渣袋132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威豪經傳喚未到庭。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
    毒咖啡包殘渣袋 4包扣案可資佐證,且將上開證物送驗,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書1份在卷足參。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於108年11月中
    旬某日,曾在上址住處內施用毒咖啡包之犯行,惟此部分並
    無證據;且二甲基色胺為新興毒品,目前坊間實驗室尚無法
    進行尿液檢驗,有本署與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話之公務
    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又被告於108年12月 6日22時48分許經
    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並未檢出其他第一、二級毒品陽
    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1
    紙在卷可稽,是尚難僅以被告之自白即遽認被告有施用第二
    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犯行。綜上所述,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
    毒咖啡包殘渣袋4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郭靜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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