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茂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738、32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雅雲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不遵行停工命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茂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不遵行停工命令罪,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 責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 33 條第 2 項、第 67 條第 2 項所為停止 操作、或依第 67 條第 2 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 下罰金。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51 條至第 54 條、第 55 條第 1 項或第 56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