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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原簡字第22號

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原簡字第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嘉祥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嘉祥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嘉祥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僅因其個人私怨,竟編造並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對防疫工作、他人之適足居住權均造成不利影響,並有引起公眾恐慌或造成他人名譽損害之虞,所為實值非難;惟衡及被告在事發後坦承犯行,並在偵訊後在其個人臉書發表澄清之貼文(見偵字卷第43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11886號
    被      告  蔡嘉祥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1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嘉祥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簡稱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
    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
    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
    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
    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
    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
    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詎蔡嘉祥因其與孫念慈有
    積怨,竟基於散布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
    ,於同年3月14日上午9時49分許,在其住處,以智慧型手機
    連結網際網路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網站,以其暱稱「
    張永祥」之帳號登入臉書後,在其個人臉書網頁張貼內容為
    「臺中盲人重建院的孫念慈,淡江大學的孫念慈!孫念慈!
    你都已經確診武漢肺炎了:孫念慈!你還去別人家上課!孫
    念慈!你不怕把武漢肺炎傳染給別人嗎?」等語之公開貼文
    ,而以上揭方式散播有關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
    息,使其網路網路臉書朋友 139人得以見聞上開訊息,足生
    損害於多數民眾接受上開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嘉祥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孫念慈
    於警詢時指證情節相符,有偵訊筆錄、警詢筆錄可參。此外
    ,並有上開臉書貼文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
    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胡峻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原簡字第2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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